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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 2018 79号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 建立健全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 2018,26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 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 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 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四.按照权限和程序.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 及时组织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建设营房。配齐装备,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 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法给予补偿、九,组织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 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围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消防的良好氛围,十三,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 历史地段及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消防站的区域,因土地资源短缺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可以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十四、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或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十五,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将。智慧消防 纳入。智慧城市 建设总体规划 推行政府投资运营或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单位免费接入的方式。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 智能化水平,十六,加强对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健全用气 用电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 安全监管.卫生计生。消防,企业等力量参与的联动处置机制 十七、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乡镇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街道办事处应保障消防工作经费。三、根据城乡消防规划 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镇消防规划 或在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中编制消防专篇、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 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八,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 除履行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职责外。还应将本地企业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与村容村貌治理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同时进行,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同步实施,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 救助制度,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在开发区.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班子其他成员应按照 一岗双责。的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第十一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 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本地消防工作、二 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四。每年提请本级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 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三 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 加强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 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广新和行政审批局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场所等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审批相关项目、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规划、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 同发展、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 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七,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九。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同步实施,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时 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 督促商贸企业.含餐饮业 住宿业。和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流通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十二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三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支持有关部门申报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十六,安全监管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十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指导 监督文化娱乐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印刷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八。体育部门负责本系统体育类场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十九.粮食部门负责本系统地方储备粮储存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二十.旅游发展部门负责旅行社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公用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监督公用以外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二十三,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银行.证券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五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 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消防安全检查 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推广应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措施 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二十六、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正确安全使用燃气 二十七。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十八.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应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二十九,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三十.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 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森林.铁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 督促机关、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并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七,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并报本级政府备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村、居 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县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 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 幼儿园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加强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最大限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九。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 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 技防措施。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 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三 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提高专业处置能力.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缓降器.软梯 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制度 由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七、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出租、出让给他人使用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经营、管理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 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 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五章,责任落实和奖惩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 安全创建和文明创建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年底考评。奖优罚劣。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对消防安全工作扎实 成绩突出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 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 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除发生火灾事故外,消防安全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各项工作职责的、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停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对本地、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四,对各类火灾事故瞒报 谎报、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或不立即组织灭火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火灾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依法依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 未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或实施责任追究的。五.消防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情形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 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应当问责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受到问责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 二 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 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三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 在乡镇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 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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