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强化绿地保护。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永久性绿地,是指符合城乡规划、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具有长期保护价值 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改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委,文广新、环保、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绿地,服从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对违反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七条。永久性绿地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以下城市绿地中确定,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生态维护,环境美化.减灾避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三,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八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订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本市的国家重点公园应当按照规定列入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第九条 在开展永久性绿地的划定工作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每个地块的保护范围 面积和内容,做到定位,定址,定量,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 绿线范围、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第十一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 落实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第十二条。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 有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改作他用.因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永久性绿地用途和范围的、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永久性绿地用途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有关部门.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