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采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砂石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河道砂石是指在河道 包括河流.湖泊 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使用 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 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五条 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管理工作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非河道砂石资源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河道外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县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年检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各县、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后,提交市政府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环保,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安监、林业绿化,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采砂相关工作,第二章,采砂规划,第七条、编制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与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第八条。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其它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直属管理的水利工程 拉萨河干流的采砂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征求同级其它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市,县,区,际的界河以及其它界河的采砂规划由权属双方协商制定 并按权限报批。第九条,各县,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统一规划各县、区、砂石资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告组织实施 采砂规划应当遵循河道清淤疏浚为主.采砂为辅的原则,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不具备采砂规划条件的地区也可分段,分期规划,采砂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第十条,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范围内有水利工程的,要在其规范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外划定合理的控制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深度、长度和开宽度、开采控制高程,四,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五、弃料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六、采砂影响分析,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列为禁采区.一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险工 险段、护堤地,规划保留区、三、城区规划区内河道 重要景观带和河道景观长廊 四.公路.铁路,桥梁,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五。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直接影响水生态保护的区域,六,界线不清或者存在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七.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下列时段应当列为禁采期、一.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告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 第三章.采砂许可。第一节、河道采砂许可,第十四条、申请采挖河道内砂石资源采砂权时。由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受理、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称采砂业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采砂活动,第十五条,采砂业户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三。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四 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五 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的方案。第十六条 受理采砂许可申请材料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三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河道采砂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同意。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河道采砂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副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的位置.正本留存备查 采砂业户应当按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采砂现场制作安装河道采砂许可公示牌。公示许可内容、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配置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可采期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河道所在地的农牧民个人自采自用砂石,土料的 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可在河道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一次性开采 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出借或者出租等、第二十五条、采砂业户在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同时.还应当按当地工商 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节,非河道采砂许可,第二十六条,申请采挖河道外砂石资源矿权时.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受理。审批,发放采矿权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申请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乡。镇。县.区.级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四、矿业权实地核查报告 五、资源量检测报告。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 九,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十 安全预评价报告,十一,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证明.十二 采矿权必须在,拉萨市非金属矿。砂、石、土。设置方案,里进行设置.第二十八条、受理采矿许可申请材料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砂石资源开采权一律只能按公开拍卖方式出让 禁止协议出让 采矿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出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格。第三十条.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根据储量具体确定、采矿权人需扩大采矿范围、改变采矿矿种。更换采矿权人和延续采矿权等,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延续办理相关手续,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保证金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不足0 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征收,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三十二条,采砂业户应当严格按许可要求实施采砂活动,做好防洪安全方面的防范准备 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测站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危及跨河公路。铁路。桥梁、管线,通信等设施安全,三、采砂现场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要求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开采后的砂坑必须按要求及时平复、四.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五 大型采砂机具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六,采砂临时设施应当按指定位置修建.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不得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七.禁采区禁止采砂、禁采期应当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设立禁采停售标志、堵封砂场出口,八、应当依法遵守的其它规定.第三十三条、采砂机械的集中停靠应当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三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采砂秩序的管理。及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各砂石资源矿场的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治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采砂违法案件,采砂纠纷,应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住建 安监等部门配合,设立专职人员或者派出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挖砂石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执法部门及时查处 第三十七条,砂石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县、区 人民政府应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砂石资源,保护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开采区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十八条 砂石资源开发与保护纳入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管理,保护和开发砂石资源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在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第四十条,依法应当给予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砂机具 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砂机具、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砂业户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补救能力的单位代为补救。所需费用由采砂业户承担。一.非法采砂数量巨大的、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 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砂的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暂停采砂或终止采砂的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与非法采砂业户进行交易或者为非法采砂业户提供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联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运砂工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 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 由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采结束后 砂石资源开采权人未按规定闭坑。进行土地复垦或者植被恢复的.责令闭坑.恢复地质环境,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收购,运输违法开采砂石资源的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严禁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采挖砂石资源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对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在采砂现场运输砂石的船舶.车辆.以及其它与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第五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第五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