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 雪.寒潮,大风,沙尘暴 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预防 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救助和减灾等活动.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 科学防御.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 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日常工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交通 农业 畜牧,水利 林业 海洋。卫生。教育。环保。广电、安监,旅游。经信 通信,电力,石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村,居 民委员会 企、事 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教育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气象台站应当定期开放、免费供中.小学参观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第七条 市.县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创新项目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并通过参加社会保险防御气象灾害风险,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第九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和目标,四,各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 县政府所属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等级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部门任务分工、三,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六 灾情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措施。第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县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水利抗旱工程.防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等、保证恶劣天气条件下水.电,气,暖和交通道路 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提高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 在农村暴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建设自动气象站,在工矿区。产业园区,学校 医院。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在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专用传播等基础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第三章.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建设,国土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第十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 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二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划.建设和国土等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气象探测保护标准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经书面同意 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迁移气象台站申请。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 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市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国土 环保 农业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第二十二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灾害防御和灾害救助部门通报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 电信 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播。车站,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传播公共气象预报 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必须使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协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 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五章、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五条,各类建 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 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 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拆分多个部分重复进行防雷许可,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 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 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易燃易爆物资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第三十条。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主动申请检测 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第三十二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第三十三条,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县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人工影响天气,第三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市 县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第三十六条 市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第三十八条、利用高射炮,火箭炮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由作业地的县或者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 并及时予以公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政府报告、第四十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二。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三.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设施,保障运行安全 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 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六。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七 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八,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九、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十一、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工作.第四十一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 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第四十二条.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救灾物资 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建设,房产,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道路.保障城市基本生活条件的安全运行。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水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保证供水应急需求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第四十三条,市、县政府应当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测 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气象灾害预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四十四条。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第四十五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 受灾范围、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气象灾害有关情况,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 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