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 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一般事故发生后,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或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提出督办建议,并报厅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名义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二,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上公布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事故概况.三 督办事项.四 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第六条.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要求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二 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 罚款等处罚,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四 其他相关的工作、第七条、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或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的期限完成交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说明、第八条.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或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九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或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或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对事故查处督办事项的指导和协调,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 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