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市管理委关于门头沟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现将、门头沟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门头沟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城市夜景照明是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我区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促进能源节约,规范城市夜景照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 规划编制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将门头沟区,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的内容纳入门头沟区分区规划当中.保障门头沟区。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的法定地位 第二条、专项规划编制要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以节能环保 突出重点为原则,对全区夜景照明的总量和布局进行科学设置 划定城市夜景照明的设置地区和禁止设置区域.明确夜景照明设置等级、能耗,形式 动态等指标上限的控制性要求,第三条。区级管理区域划分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夜景照明设施的实施及运行。第四条、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范围 一。门城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二、石龙经济开发区 集中商业区等城市重要功能区的建.构 筑物,三,城市道路主要桥梁、河道。交通枢纽。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 其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确定需要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第五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建设设置 一。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区政府投资建设 广场、绿地由其权属部门负责投资建设。二.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投资建设 三.长安街延长线,城市道路沿线上按照规划需要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居民住宅楼可由区政府投资建设。第六条、设计方案控制性指标及安全性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区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将.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纳入规划条件中,从规划条件开始提示建设单位将建筑夜景设计落实在后续方案设计中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夜景照明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第七条,设计方案行政许可与效果审查将建 构,筑物的夜景照明方案纳入我区的配套协调会和方案联审会中.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时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为项目方案做好专业服务.最终确定的项目夜景照明效果图纳入项目方案审查档案、在本区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及临时性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和效果.第八条。加建规定已交付使用的建、构 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而未进行设置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加建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要求加建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管理职责督促,支持其落实设置工作 各企业、物业服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竣工验收及备案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我区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涉及夜景照明设置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各项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中明确相关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门头沟区普通类夜景照明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提交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维护管理规定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以下规定实行,一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属于在公共建,构、筑物和居民住宅楼上建设的 由政府进行维护和管理.维护.改造 电费等费用按建设渠道由区财政资金承担.二,社会资金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 由设置人进行维护和管理,费用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