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许可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以下简称 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工信 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节约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对危害水资源安全。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的义务,第八条,在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第九条,市,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凡在本区域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成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文水资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表水 地下水观测网络,开展水资源监测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单位、应定期向市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成果,取水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水资源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 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专业规划.水资源规划应兼顾各地,各行业的需要.限制耗水量大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发展.各项规划要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相协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水资源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需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临时取水不超过60天的、二,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的.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申请人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四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并依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地下水年取水总量在72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年取水量在180万立方米以下 用于其他年取水总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超过以上限额取水的报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在调查评价,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 农业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科学开发,利用雨洪水.苦咸水。中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第十七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范围,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实行分层开采 开采深层地下水.应严格封闭浅层地下水,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地下水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确定成井深度,取水层位,下置井管,回填砾料 止水封闭、安装水泵 抽水试验等主要环节。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取水人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并试运行满30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申请对工程进行验收 一,取水工程批准文件 二.取水工程竣工报告.三、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及运行使用情况。四。水质全分析化验报告、五,取用地下水的需提交成井柱状图和抽水试验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20日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地下水取水井因报废、地下水严重超采.违法取水等原因须停止使用的。由取水井产权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在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封填 拒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 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取水 排水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开采地下水必须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在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在省政府批准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核减地下水取水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 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予审批.已经批准建设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情况 逐步核减地下水取水量 未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予以取缔。第二十三条,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沟道,渠道 风景名胜区水体倾倒城镇垃圾 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告划定的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 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三 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四 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河流,水库等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应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市.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水许可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水利工程供水能力 年度预测来水量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水量。确定年度可供水总量并依据年度可供水总量,统筹考虑各行业需水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内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对水量实施统一调度,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按照首先考虑生活 统筹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 县、市 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地水资源短缺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水要求,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的发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河流,湖泊 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其他日取水量小于1立方米的、三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三,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及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 应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用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 水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第三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表、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 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取水许可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人。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水源类型,取.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 退水量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确需变更的 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 应持法定身份证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对取用水进行计量,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市,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应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对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五章,水资源费征收。第三十六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七条。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 收缴水资源费,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取用水户应安装退水计量设施,并按其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不能安装计量设施的,可按实际取水量的80,计算排水量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第三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禁止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对无证取水的取水户,没有替代供水条件确需用水的,应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纳入取水计量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对有替代供水条件或不符合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取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对取水设施进行拆除或封闭,第六章.执法监督.第四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取水水源。取用水量,计量设施 取水许可.计划节约用水,缴纳水资源费等日常管理 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主动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第四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取水现场进行检查勘测,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 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有关取水,计量,节水。缴费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三条、有关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一、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小于100立方米 含100立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二 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 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 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1000立方米 含1000立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三,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 的 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 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四,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 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 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五.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0,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 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六。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10000,30000立方米 含30000立方米,的 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30000,50000立方米,含50000立方米 的.处以四万元罚款、七,地下水日取水设计能力3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设计能力5000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四十九条,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取用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一 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 含3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含1000立方米.处五千元罚款、二、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30、100立方米的.含1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1000.3000立方米的、含3000立方米.处一万元罚款,三 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100 500立方米的,含5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含5000立方米,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二万元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含3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含1000立方米。处一千元罚款.二,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30 100立方米的.含1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1000,3000立方米的。含3000立方米,处三千元罚款,三 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100 500立方米的、含500立方米 地表水日取水量3000 5000立方米的.含5000立方米、处五千元罚款,四.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 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一万元罚款。第五十二条,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