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微型消防站综合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微型消防站的长效运行,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派出所微型消防站和公安巡警流动微型消防站的综合保障工作.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工作、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接受本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微型消防站实施监督和调度指挥,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派出所微型消防站和公安巡警流动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工作。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本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成立多种形式消防队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全市各类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运行和保障工作进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区,派出所和公安巡警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各类微型消防站队员的优抚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微型消防站人员的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微型消防站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依照建设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 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社区微型消防站,公安微型消防站人员的训练经费 执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每个社区微型消防站 公安微型消防站每年的预算经费不应低于2万元,并应按照不低于10、比例逐年递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所需的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保障.第六条、微型消防站购置消防器材 装备和车辆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第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考核,可以续签劳动合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的年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或高于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依托现有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或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物业企业人员组建、实行公益性岗位制或劳动合同制,公安派出所和巡警流动微型消防站应依托公安民警,辅警。兼职组建,执行公安民警.辅警的相关待遇,第八条,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微型消防站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第九条 各类微型消防站队员 应按照119消防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或调派命令,给予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补助.具体标准由四平市多种形式消防队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或者应急救援等过程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微型消防站集体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火灾的.对微型消防站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逐级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