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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它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进行管理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第五条,市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新。教育、卫生计生,食药监 交通、环保、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公民养成文明习惯、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 对损害 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有义务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市民中聘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劝阻违法行为的工作 街道,社区应当参与.动员和组织居民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并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第九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工作 并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模式,第十一条,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 污,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邮政、通信,供电。体育。科普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二 文化。体育 娱乐、游览 展览 公园。绿地,公交站点、广场 车站 停车场。宾馆.餐饮.美发,商店 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 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四、公路,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两侧界定的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水库 河流 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六.各类建筑工地、已经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缓建 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拆除及征收工程及其相关范围,由拆除和征收单位负责,八,机关、团体 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由各自单位负责.九 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落实网格化责任、第十二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一、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 刻画 悬挂等行为.二。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无污水 无污迹,无杂物 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雪,三,市政 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主体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 并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第十三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由县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监督。考评制度 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容貌应当保持文明 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城市中的建 构 筑物 道路 公共场所和设施 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容貌标准,第十六条、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建 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需要粉刷 清洗。修饰的.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实施、二.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三。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雕塑。含建筑浮雕 等建筑景观的.应当经专业设计,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粉刷.四.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上插挂。张贴,安装装饰物以及拉线路,五.建筑物顶部 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物料.不得乱搭建建.构、筑物、不得悬挂 张贴、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八条.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在店外摆放 悬挂灯箱和扬声器等、三,临街的橱窗陈设应当保持干净,不得在橱窗上摆放。悬挂。粘贴,涂画有碍市容的物品,标语以及宣传品等。第十九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美观,整洁,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条,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 正位,不堵塞,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补充丢失的井,箱 盖 雨箅,第二十一条、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路边石应整齐,无缺损。损坏要及时修补、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园林绿地,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私设锥桶和石头以及钉制铁链等障碍物、非机动车辆应当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线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 及时恢复原貌,拆除和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审批手续,经同意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第二十四条 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交通.通信 邮政.燃气 给排水。热力,供电,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 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 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第二十五条。候车亭 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早餐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定期进行粉饰和维护,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候车亭要设立明显的站点指示标志。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 岸坡。护栏、涵闸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和积存垃圾.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挡 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 环境卫生设施、材料 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第四章 户外广告.牌匾,宣传品与景观照明 第二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设置、公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改变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的.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户外广告.期满应当及时拆除 需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陈旧,破损,到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废物箱 画廊,路标指示牌,交通工具附设的广告载体等。应当经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 数量等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做到安全牢固 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或者更换前停止使用,店铺门面牌匾应当整齐划一,一店一匾,设置牌匾不得妨碍毗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正常生产 生活.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 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 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不得横跨街路设置各类彩虹门,在街边设置彩虹门的,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第三十一条,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场所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 涂写,喷绘,张贴,胶贴广告宣传品.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品.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主要街路两侧,桥梁、绿化带,城市广场及周边的建,构 筑物外立面和屋面.二.城市标志性建.构 筑物。三.商业街及旅游区的户外广告标识。四,政府指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场所 第三十四条,夜景照明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保证照明设施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责任主体应当在48小时内维修或者更换,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不得私自侵占,圈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定时清扫。及时保洁,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主体,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二,花坛,绿地 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水冲厕所和生活垃圾封闭收集设施 并及时清掏。清运。保持清洁完好,第四十条、维修道路,清疏排水管道 打捞河道漂浮物。更换各类公共设施等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第四十一条,集贸市场,餐饮业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早市。夜市应当在市、区政府确定的地点经营,早市停止经营的时间不得晚于8时 夜市开始经营的时间不得早于17时、第四十二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院内堆放废品等杂物的场所要按照规定进行围挡美化 第四十三条.清雪除冰工作实行责任制度、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标准和时限清扫,清运冰雪 并向指定地点倾倒,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清雪责任,及时完成清除冰雪工作.确保行人安全。车辆畅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 纸屑,口香糖,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粪便,乱扔动物尸体、三、在非规定区域和非指定设施内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四。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五,在政府禁止的区域、燃气管线附近,人员密集区、严管街燃放烟花爆竹、六 在政府禁止的区域,街路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七 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和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动物,准予饲养的宠物除外,准予饲养的宠物、不准散放 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第四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居民投放垃圾的时间为。6时至8时、17时至19时 第四十八条。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不得乱堆乱倒,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垃圾正常清运、第四十九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 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 残土或者其他杂物、第五十条,因装修,搬迁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所产生的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无力运送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五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予以核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 应当取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第五十三条,运输垃圾 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的物料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等措施运输,不得泄漏、遗撒、并按规定路线行驶,第五十四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 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设置与建设应当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责任主体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修饰.洗刷,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五十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类以上水冲公共厕所,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水冲公共厕所、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统一设置明显.规范的标识和指示牌,由专人负责保洁,不得收费 第五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时,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在拆除原有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时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类以上水冲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十九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不得移动。停用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责任主体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履行相关责任,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 违反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举办活动,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在施工中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或者车辆带泥上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九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 设置商业性牌匾、废物箱.画廊、路标指示牌,交通工具等附设的广告载体不符合规划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十.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违法刻画、涂写 喷绘、张贴,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并通知通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有关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款规定。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强制清除.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五.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十六,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 遗撒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七,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对围攻.谩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妨碍 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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