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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 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 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林业 农业 畜牧。地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乡。镇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县域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本市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第二章。预。防、第八条、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和地质勘察评价,本市要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矿等有关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薪炭林,饲草,绿肥植物,封山育林育草,防风固沙 并因地制宜地发展沼气 太阳能、小水电.推广节柴灶、保护和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第十条,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第十一条.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退耕还林还草 人均耕地不足0,5亩难以退耕的。须报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二条。加强牧坡管理和草场建设.以草定牧,合理确定载畜量 并实行轮封轮牧.防止水土流失 在水土流失严重和草场少的地区.积极发展人工草场,推广舍饲,第十三条,开垦25度以下 5度以上荒坡地的 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的.必须持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垦手续。第十四条,采伐林木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林木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第十五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 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 废弃的砂、石 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存放,不得向河流。渠道。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工程竣工后 取土场 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种草种树 防止水土流失。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河流,渠道 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 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 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持有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采矿。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 防止水土流失。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严禁取土,挖砂,采石、建房。违反规定建房的,责令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直接受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威胁的险村险户 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迁移或采取安全措施,第三章,治 理、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第二十条,防治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山 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 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一般工程与重点工程相结合,因害设防,层层拦蓄。建立综合防治体系。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坚持谁治理谁受益、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资金 能源.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对25度以下 5度以上坡耕地进行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地采取修水平梯田。水平条,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整治排水系统,发展灌溉或者退耕植树种草,第二十三条、对水土流失治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队.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并按照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新增加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新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本市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 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第二十四条,国家和本市资助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 应当建立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治理水土流失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增加水土流失防治经费和劳务的投入、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依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应当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并接受市或者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 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七条.依法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实验场地.监测网点、标志和仪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破坏.因建设占用土地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 须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支付赔偿费。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持有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监督检查标志,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贯彻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规章,在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长期坚持治理水土流失 取得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四 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积极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罚款,一,在25度以上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毁林、烧山等方法、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 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责令中央或者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 采石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并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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