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发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 社会,人口 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 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县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 报市人民政府纠正。第十条,水资源保护 供水,排水 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防沙治沙等其他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第十二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和拒马河等跨省,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跨区,县的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 工业,农业用水.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限制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下水开发 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七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 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第十九条,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三,水工程保护区、四、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第二十条,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第二十一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采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划市区.卫星城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 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鼓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正常使用 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组织排除故障 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 享受优惠价格、第二十七条、本市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工作 运用科学技术措施对局部大气进行人工影响 增加水资源量。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涵养和保护水资源、第二十九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跨省,市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管水库和跨区,县的河流 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及其上游、京密引水渠和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向本市确定的风景观赏功能河道。排水功能河道排水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第三十五条,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