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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 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 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 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二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 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六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 七 安全生产评价 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 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三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 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 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 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一 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 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四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 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 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一 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 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 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 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 配备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 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 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 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 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七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 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建档、申报,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 检测、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 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 撞击 坠落,坠物 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 编制设备目录 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 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试运行完成后 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 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五 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第三十六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 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 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 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 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 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 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 宾馆 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 煤油。甲醇 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 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 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 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 组织应急演练。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 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配合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四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四十八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 园 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 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 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 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 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 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 认证,检测 检验等结果负责。第五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 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设区的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 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防止事故扩大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六十七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 疏散等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以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并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冒险作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 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 机械加工 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 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二、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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