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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 为社会提供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市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建设和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第二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条.本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包括都市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第八条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都市区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期限和范围 二,医疗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三 医疗、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培训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四。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五 医疗卫生设施资金来源 六、其他必要内容。第九条编制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充分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规划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发展及人口居住状况,并与当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予以公告,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非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 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三,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变更适用于制定程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区域和面积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预留用地的区位和界线,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行书面征求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配置同等面积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第三章,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公共卫生设施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第十六条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将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第十七条 建设和设置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设置医疗卫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向市 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并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万到五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服务的区域。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三.每个乡。镇 设置一所卫生院、不设床位和床位在二十张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二十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 四、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按照每行政村人口一千人以下、一千至三千人。三千人以上三个档次。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六十平方米、一百平方米 一百五十平方米、第十九条.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中医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行业建设标准。第二十条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抗震,消防和环保等标准、并建设与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库、医疗废物收集和无障碍等附属配套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建设与医疗卫生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毗邻预留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或者已建成的医疗卫生设施进行新建。改建 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下列场所和设施、一、易燃易爆.剧毒 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二、饲养。屠宰畜禽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者设施.四、高污染、高噪音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或环境的场所或者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内五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载明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区位.规模以及建设时间和顺序、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由建设单位配建。建设标准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市和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建设和设置医疗卫生设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卫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二,未按照要求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三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他人改变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用途的,四。擅自出具符合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审核意见的、五、擅自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登记的。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都市区包括市内五区,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藁城市,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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