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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 预防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 运输。经营,使用,检验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规定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适用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气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气瓶充装。运输、经营,使用和检验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五条,气瓶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第六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系统对气瓶进行管理,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对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建档登记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 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气瓶充装作业和相关的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非本充装单位登记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检查人员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不得指派同一人进行气瓶的检查与充装。二,充装前必须逐只检查气瓶、确保气瓶的瓶体,护罩,底座。瓶阀,易熔塞、颜色标志,检验有效期等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三。充装后应当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 发现气瓶泄漏等异常现象.应当妥善处理,四 在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五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 充装后复验记录应当完整。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 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 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违规修理。改造的.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四,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检验标识缺失。无法辨认的、五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六、护罩与气瓶连接的角焊缝断裂的,七,附件不全。损坏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将气瓶送至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将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送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档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建档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第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充气气瓶托运人不得托运,承运人不得承运已充气但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气瓶、第十五条、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下列瓶装气体、一,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三,超期未检气瓶 检验不合格气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气瓶盛装的气体。第十六条、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应当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或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购气、二,不得使用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 三 不得将气瓶靠近热源和明火放置。应当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防止瓶体腐蚀 四 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五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六。不得对气瓶或气瓶瓶阀进行修理 焊接,挖补,翻新.七.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颜色标记,八 不得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九 餐饮 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定。第十七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涂敷下次检验日期.二.对已设置信息化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时,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本体相对应.并及时更新气瓶检验信息,三。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四.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送检,报废的气瓶数量和检验工作情况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气瓶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 二.伪造或擅自更改气瓶涂敷信息,电子标签、三,对气瓶或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 翻新。四、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转卖他人 第十九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三,配备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车辆停车场。库、四.在气瓶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五 不得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超期未检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六,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条,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客运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开放空间,禁止驶入或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第二十一条.燃气车辆报废的.车用气瓶应当随同燃气车辆报废.报废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凭检验机构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证明文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救援措施 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瓶装气体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瓶装气体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气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或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购气的.二,使用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的,第二十六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转卖给他人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印发的,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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