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设施管理 保障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 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燃气生产。进口和工业生产使用涉及的燃气设施,城市门站以外天然气长输管道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特指城镇市政燃气设施和用户燃气设施.市政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各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二。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三 燃气管道的防腐保护设施及其相关的固定装置。四、燃气设施的监控。检测装置和各类燃气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用户燃气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 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除外。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执法工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市质监.工商 交通.教育、工信。水利 安监、发改、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一。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设施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二。依规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三,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发现影响设施安全的情况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预防措施、四 建立和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按年度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五,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六,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定期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七,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报送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八 发生燃气设施事故时 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 应急车辆、装备和器材.十,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要求在燃气设施上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明显位置 颜色醒目、字体图形清晰。二。标明。燃气管道 等字样以及管道性质,位置和走向、三,标明抢险电话.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 擅自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场站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1、地埋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 2。地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3,地埋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0、3米范围内区域,5 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 1米范围内区域。三,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1、地埋低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 2,地埋中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1 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3。地埋次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15米范围内区域、4。地埋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四,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等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由燃气经营者与河道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五.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或不满足与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从事爆破 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三,堆放物料.倾倒 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次高压 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建设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会同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 确需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改道、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 或在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下列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向燃气经营者书面查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网资料.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明火作业的,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 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三。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抛锚.拖锚。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 第十二条,进行抢险。抢修等活动过程中、发现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或无法确定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与燃气经营者接洽 商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十三条,由于抢险,抢修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及时通知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 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勘查 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者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燃气设施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落实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二 发现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设施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 应当联系燃气经营者重新确定燃气设施的准确位置。三。施工前至少提前1天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必须在施工当天至少派1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四,不得搬运,迁移.启闭调压箱.柜 抽水井.阀门等燃气设施、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等作业应当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第十五条。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内容上要明确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内容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燃气设施保护技术要求,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预案和妥善的恢复措施,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制定保护方案过程中有异议的 或燃气经营者认为施工过程对燃气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对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各方对保护方案内容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市,区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燃气设施保护方应当报送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关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活动.提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活动结束后进行复检。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燃气设施报废制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拆除和妥善处理遗留废弃的燃气设施、建,构.筑物。堆积物.其他设施占压燃气管道,含架空管。盘管。进户管等。或者不满足与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管执法,规划。住建 安监 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清除,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送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 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要配备专管人员.建立燃气检查制度和检查档案,燃气经营者对工业、商业.采暖 制冷,单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燃气加气、充装、站均要在每次加气,充装 前检查燃气设施完好情况,第二十一条.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入户安全检查时穿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 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和工具.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一,燃气设施是否漏气.安装及用材是否规范、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是否有锈蚀,重物搭挂或作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引线使用,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等,二、燃气器具是否完好 安装 维修是否符合规定,热水器等燃气设施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软管是否超长、超期 老化,无管夹。泄漏.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适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 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等 三、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和其他燃气设施等。四.用气是否规范。使用燃气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具备安全条件 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盗用,转供燃气现象等。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和违反安全用气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履行告知义务.发现用户设施有燃气泄漏的,必须立即处理,未作处理,安检人员不得离开,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用户签收确认,第二十四条、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拒绝在安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和拒绝签收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上注明情况,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留置在用户能看到的现场显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用户、并跟踪隐患整改结果,及时监督落实,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隐患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提出恢复用气申请、经燃气经营者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第二十六条,用户对存在的隐患拒不整改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须采取入户停气措施的 若入户停气受阻,且外围停气将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好停气告知义务,及时通知相关用户作好临时停气准备,外围停气后立即报告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由公安部门配合采取入户措施,外围停气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停气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以及发放宣传册.在用户厨房和钢瓶张贴宣传贴等方式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用气常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由于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抢修。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报警电话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修。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造成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险、抢修,同时向市,区,燃气管理,公安消防 安监,应急等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 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 顶进、挖掘 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市,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市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