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有效防治城镇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存环境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及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 第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建成区和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行为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各建制镇城区可经县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本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在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内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洗浴 汽修,畜禽屠宰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其他活动需要排水的 由责任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三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参考排水水量.水质成分等指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排水许可证按以下流程审批办理、一.受理申请.二,材料审查 现场勘查。材料不合格或现场违规设置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按要求限期整改。三,批准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应当自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发办理告知单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备齐相关材料。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六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实施办法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二 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其他排水户可据实适当减免审批材料。以实地查看为主、留存影像资料,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各类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需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本条。二.三 项规定.方可申请核发排水许可证,第八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其他活动需要临时排水的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至本次活动结束,第九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条,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 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第十二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 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 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油脂 污泥等易堵塞物、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第十三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 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 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依法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对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 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检查合格的.由排水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检查不合格的 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衡水市环保局枣强县分局水质检测站统一免费为除工业 医疗和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建筑.餐饮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检测排放污水水质。水量、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磷等 对拟排水户出具水质 水量预测报告,从事工业,医疗等特殊行业以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成分超出衡水市环保局枣强县分局水质检测站检测范围的 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检测项目和标准按照环评报告和行业污水排放要求执行 核发排水许可证后应定期监测排水户水量和水质,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据住建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依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依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依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依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依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依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排水许可证和排水许可申请表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格式统一印制、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枣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强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6.2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