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园规,2018、1号市内七区、高新区、正定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直属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为规范我市伐移树木程序.我局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伐除移植树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64号.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管理办法。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 附件、石家庄市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园林局2018年5月18日,石家庄市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园林绿化成果。严格控制占用绿地伐移树木行为,规范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域内所有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伐移树木,永久占用园林绿地的审核 上报市政府审批工作,负责树木伐移和补植的监督工作。市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树木伐移.补植和占用绿地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绿地和伐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章.临时占用绿地管理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市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向市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二.绿地权属人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立项文件等.四、城乡规划部门审定规划方案或政府相关部门文件,第六条、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环内,含二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审批通过后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方案,报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与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和绿地恢复协议 明确双方职责 第八条、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机关.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恢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绿地恢复方案需经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恢复工程验收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管护期结束后交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 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相关园林企业列入我市园林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 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永久占用绿地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 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永久占用绿地申请书、二.绿地权属人意见.三,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附图、标明改变绿地位置和面积,第十二条,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 进行异地补建。第十三条 永久占用绿地变更土地性质的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章。伐移树木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树木,确需伐移树木的.建设单位须在取得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后,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伐移树木的品种.数量 规格.位置等内容.二,权属人意见,三、树木补植计划和移植方案.四、工程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第十五条。树木伐移要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伐一补五 移一补三,的原则执行 伐一补五,是指伐除树木须补植并确保成活五倍数量同等价值的树木,移一补三,是指移植树木须在确保移植树木成活的基础上,再补植并确保成活三倍数量的同等价值的树木,确保城区绿量不减少 绿化质量不降低,第十六条 树木补植计划和移植方案报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伐移树木 恢复绿地等相关准备工作。负责办理树木伐移审批手续 达到施工条件后.与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施工队伍签订树木伐移 补植协议 负责树木伐移,补植和恢复等相关费用。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负责协调树木伐移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保护施工现场树木安全,因施工导致树木安全隐患的 项目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关损失.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树木权属单位.人。树木移植单位 共同确定伐移树木相关内容。填写伐移树木清单,树木伐移,补植和接收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填写苗木去向备案表和苗木交接单,做好交接及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伐移树木施工期间。项目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危树伐移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确需伐移的、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伐移,补植费用由权属人承担,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伐一补五,和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移植 补植工程结束后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移植工程验收 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复查、验收合格后,管护期结束后交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拒不整改的。相关园林企业列入我市园林诚信黑名单,第五章.树木修剪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重度修剪树木、重度修剪是指对树木进行非常规修剪.包括抹头.去除一级主枝、有下列情形需要对树木进行重度修剪的。应当经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二 严重病虫害.且无其他有效防治措施的,三,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修剪的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适时对树木进行养护修剪。非因养护需要不得擅自修剪树木 有下列情形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 应当经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修剪的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管护单位或产权人承担,区园林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二十五条,树木修剪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机关.接受公众监督、文明施工 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所有占用绿地。伐移树木及修剪树木事项需建立完善的档案手续,要求一事一档、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资料.现场察看资料、施工资料,后期管护资料,移交资料。移植协议 补植协议。移植验收单、补植验收单.移植补植预算。以及施工前中后现场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等.第二十七条。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相应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