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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 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五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第六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八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三、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 四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五。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九条,市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实施信息共享 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二.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三。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考核大气环境改善目标,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四,监督管理物料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五 监督管理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条、市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已供应但暂时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违法用地建,构 筑物拆除工程,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且未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道路.公路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及河道采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园林绿化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经济主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二、在工程预算中列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并作为评标内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目标 防治措施 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二 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硬化。并辅以洒水 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 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 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八。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十一,施工工地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按照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采取砼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 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 扬撒、第二十二条、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 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 进行洒水防尘、四,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第二十三条 建 构、筑物拆除工程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拆除施工现场采取湿法作业 二 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采取覆盖 密封 洒水等防尘措施 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三 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逐步采取全封闭作业 第二十四条,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 洒水等防尘措施.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 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覆盖或者绿化,五。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货车超限超载上路,超速行驶 二。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输扬尘污染物料车辆上路行驶。三.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设置减速带等障碍物。四、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两侧堆放粉状物料 五,禁止无牌无证工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六 主要道路平交路口,城区道路沿线门店与道路衔接地面硬化 绿化,七 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八.道路清扫实行低尘作业方式 保持道路清洁,九、及时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平整.十,高速公路出口、城区过境路段,工业园区道路等重要路段和路口安装防尘智能监控设施。第二十六条、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清洁、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三,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 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五、废弃物料及时处置.临时堆场的,采取围挡 覆盖等防尘措施.六.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七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五 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场所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等场所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 由市.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物料堆放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除尘防尘抑尘措施的 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地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三 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是指本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 林业。房产,市容环境卫生.城管等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可以从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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