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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东界以三川河与汾河流域的地表水分水岭为界,由东北向南方山县神堂沟、离石区黄土湾,后南沟、中阳县三角庄 獐鸣 石板上 南界以南川河的南部分水岭与郭庄泉域为界 由西向东中阳县刘家庄,凤尾、王山底,西界临县白文,堡子峪、碛口 柳林县孟门、军渡。前小成.惠家坪 中阳县暖泉.田家山,北界以岚县普明河、临县湫水河与北川河地表分水岭为界,由西向东临县铁炉沟 杏花沟.方山县下代坡,西沟,神堂沟,柳林泉域保护区包括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柳林县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兴县南部 第三条,凡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水量与水质保护并重,合理开发与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 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经济与信息化 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农业。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 保护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对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面的比较.论证。统筹兼顾 科学编制、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 土地开发、矿山开采,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第十条,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保护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为柳林县下白霜至康家沟三川河河谷段 属于重点保护区,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擅自挖泉。截流。引水.三,将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四.新开凿用于农村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岩溶水井 五、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六 倾倒 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七,衬砌封闭河道底板、八,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第十二条 二级保护区为下列河谷段渗漏区。一,方山县西相王至大武北川河河谷段.二。离石区严村至车家湾小东川河河谷段、三,离石区上王营庄至田家会东川河河谷段。四,中阳县陈家湾水库至县城南川河河谷段、五 柳林县李家湾三川河河谷段.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衬砌封闭河道底板,三 利用河道、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物,四,利用透水层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有毒化工原料、农药。五、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废弃物堆放场。第十三条 一 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五。禁止不同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六,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范围内 实施地下水关井压采、第十四条。在地面标高低于八百零五米的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新开凿岩溶地下水井。二。对现有自流井进行封孔,三,揭露到岩溶地下水的勘探孔,必须在工程结束前封孔 第十五条,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引导,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水土保持,绿化造林。工程补水等措施涵养水源。厉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发挥水价的调节杠杆作用,建设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推动生产用水改用地表水,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中水,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防治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实施生态补水、保障水环境安全、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开采岩溶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逐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 县 区。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分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县.区.应当制定水体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地表水水质达标.第十九条 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地下水量.水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水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水资源监测设施、第二十条。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岩溶地下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凿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许可水量予以核减.一,严重超采地下水的,二,水井分布过密的。三、发生特大干旱的、四。有替代水源的 五 影响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第二十四条、水文地质勘探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探许可证 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第二十五条、符合本条例规定,需排水采矿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各类矿井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二.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三。带压开采煤矿不得降压排水采煤。四、采矿排水应当处理回用.第二十六条。开山采石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 防治水土流失.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 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第二十八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泉域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泉域保护区进行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挖泉 截流 引水的。二 将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的。三 擅自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 四,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泉域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启用已封闭的矿井等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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