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河道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河道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临汾市河道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为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涉河违法行为,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 提升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河流,第二条。县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巡查工作负总责,第三条,河道日常巡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每5公里设一名巡河员,巡河员实行日巡河制度 对涉河水事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降低后续办理难度.提高管理效能。使河道日常巡查工作在维护水事秩序上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第四条,巡河员巡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省,市管七条河流 黄河.沁河。汾河。昕水河,涝洰河 洪安涧河,浍河。由市级财政解决50.县级财政解决50,其余县管河流由县级财政解决,第五条、河道巡查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巡查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省管河流为10,20米,市管河流为5.10米。无堤防的河道、巡查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待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完成后,以确权的管理范围为准 第六条河道巡查内容.一 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扩建改建已有入河排污口。违规向河道内排放废水等行为,二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堆放。倾倒工业废渣 生活垃圾 施工垃圾 粪便.动物尸体、秸秆等行为。三。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清洗污染物容器、喷洒剧毒.高残留农药.养殖投料,滥用化肥,畜禽养殖等行为、四。河面 河岸保洁是否到位.五、河道内水情的变化、河道水体有无异味 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 发白等.六。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侵占河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行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七,在河道巡查范围内非法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制砂等活动,八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挖筑鱼塘,毒鱼、电鱼、游泳,围垦河道 围河造田等行为,九,在河道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污染水源的行为 十.历次巡河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第七条.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巡河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造册登记.乡河长制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例会。研究解决巡河员巡河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巡查处置情况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重点问题采取措施挂牌督办,第八条。建立巡河台账.巡河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河时间.内容,方式。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措施、结果,前期调查取证的情况以及处理的建议等、巡查过程中要做到巡查和宣传相结合 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九条.河道巡查记录表每月月底前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巡查档案 将河道巡查记录表存档。第十条。河道巡查实行问题清单制度,乡河长制办公室要认真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把巡查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纳入问题清单进行管理。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未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第十一条、建立联合巡查督查机制.联合巡查工作每月一次,由县级河长组织实施 乡。村级河长,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巡河员参加 加强巡查衔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遇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第十二条。县河长制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巡河员定期开展培训 每月进行检查,检查巡河员工作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巡河职责,及时发现。制止 配合查处涉河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依法依规予以表扬鼓励 第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巡河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涉河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对巡河人员从严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市 县.乡河长制办公室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 有关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