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审计署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 2017,30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通政规,201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制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将第三款并入第十二条.五.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 从其约定。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督促监理单位初审并移交相关工程结算资料.二。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四.依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者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收集整理以下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九,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将第九款改为第十款 修改为 单位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十、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合并 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十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南通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4.5号第一次修订公布、2018年6月2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8,1号第二次修订公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 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 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 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 建设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设计 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五条。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 分级确定,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应当避免重复审计、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 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按照合同约定 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督促监理单位初审并移交相关工程结算资料、二、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三,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四.依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收集整理以下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 拆迁等相关资料。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九,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 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 审批 执行及调整情况,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控制及监督情况.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八 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十。单位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十一,投资绩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过程中 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 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 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 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结束后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建设单位应当执行,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四 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五,材料设备采购 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八、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 并造成损失的。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建设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三、隐瞒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五.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工作内容未尽督导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的,七,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审计机关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或者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