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政府令 2009,第202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 维护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在市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古树名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 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者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 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 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文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第六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树木进行普查.将具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条件的树木进行登记、并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区园林绿化部门报送登记的树木进行鉴定 符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条件的 属一级古树名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护 属二级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护,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经批准实施保护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制作。具体载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名称,确定时的树龄.胸径。管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确定时间等内容、第八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古树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5米内的范围。二、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3米内的范围,第九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务部门负责管护。三 生长在城市道路 街巷、绿地 广场内的 由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管护。四、生长在居民居住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五 生长在个人庭院内的、由个人负责管护,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不同树种管护需要,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责任人变更的 原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 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与新的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的管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管护。保证正常生长.遇有大风 严重旱涝或者其他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时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并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治理,复壮。第十三条.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管护责任人的管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三、擅自修剪枝叶或者采摘花朵。果实,种子。四。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地下管线 动用明火,倾倒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物质、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搭建其他设施,五,砍伐,擅自移植.六、损毁标志牌和其他设施。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保护措施。并按照规定报经审批后实施 避让保护措施的审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时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既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据规划有计划地迁出或者拆除,第十七条 因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让 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园林绿化部门实施、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古树名木迁移方案和保护措施 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迁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迁移方案.采取保护措施组织施工 迁移古树名木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迁移古树名木的施工费用.树木损伤赔偿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情况进行巡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物 发现长势不良或者濒危的、及时采取措施或者进行抢救,保证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第十九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由区园林绿化部门转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经组织专家确认后、方可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年限和价值等因素制定古树名木损失鉴定办法和赔偿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涉及其他文物保护时.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缠绕绳索,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擅自采摘花朵,果实,种子的 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刻划钉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擅自修剪枝叶的 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地下管线、动用明火 倾倒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物质 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搭建其他设施的,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每株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每株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死亡确认擅自处理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牌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组织登记、报批,鉴定,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严重丢失的,二、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严重损失的,第三十条、本市各类古树的认定标准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县、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