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鲁建发、2009.1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二 九年五月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本办法所称容积率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 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 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规划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经审查同意受理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三。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 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报城市 县 人民政府审批。五,城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 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第十三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十四条。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市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周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要积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 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过程、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旁听,第十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于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等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后3日内.将变更批准文件和载明变更内容的 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第十八条.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 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经批准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 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发生变化的 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第二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连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 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 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 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对用地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全部审查审批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第二十三条,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 3日,7日,15日.等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