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加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档案归集管理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 市政公用.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地下管线资料的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档案归集管理利用工作。经研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包含居住区.小区。组团等新开发项目.内进行道路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管线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放线验线制度,竣工档案资料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量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测量放线 放线后,建设单位持测量单位放线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并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四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图、青岛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验线资料等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五.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格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变更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加强竣工测量工作。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和管线探测服务,地下管线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探测服务单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管线探测服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技术标准作业 将竣工测量成果按规定提交建设单位。确保竣工测量信息准确可靠,二。全市地下管线探测工作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除应符合,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三 管线探测服务提供单位应将其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在合同约定和承诺的时限内提供管线探测服务,三,做好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利用工作 一。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由管线产权单位完善测量工作 并按程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500 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对预验收合格工程,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必要文件之一、对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建设,市政公用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号,第十条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每年、12 月底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五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六。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成果应无偿,及时提供给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部门管线管理单位共享。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和管线探测服务单位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建设单位不通知管线探测服务单位进行复土前测量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并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限期完成相关探测工作、二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将核发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三,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地下管线或得到违法建设地下管线举报的.应当及时查处,四,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五 其他事宜。一、本,通知、所指,地下管线、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6。号.的规定一致,即 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 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 程、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特此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