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8号,江苏省开发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开发区工作 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 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 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明确战略目标 产业特色 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设区的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指导.开发区应当科学规划功能布局 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和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 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特色化 智慧化发展,第七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八条 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鼓励支持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第九条,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 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给予倾斜支持.第十条。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者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经批准后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重大产业项目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对发展较好.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第十二条、开发区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开发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十四条,开发区应当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产业升级转型中的作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推动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健全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 循环,集约方向发展。第十五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确定重点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合理规划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活空间布局。并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第十六条、支持开发区开展横向合作,与其他经济体以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第三章.整合优化。第十七条、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应当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全省开发区协调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第二十条,开发区应当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提升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率先实现质量变革 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第二十一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工作 推动开发区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 可以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发展规模较小的开发区,可以并入区位相邻近的国家级开发区或者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并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或者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的开发区 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应当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第二十四条,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负责组织实施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 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三、健全招商引资制度、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四.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五 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 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七。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相关的职能。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经批准可以在开发区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七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 要素供给 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 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开发区的发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公平竞争,运行规范 监管透明 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开发区财政机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制度。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投资管理市场化的资产运营管理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转型升级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企业 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权限范围外的审批事项。负责统一向审批部门转报、开发区可以经批准成立集中审批机构、集中承办审批事项,第三十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 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第三十六条。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资产评估 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第三十七条,开发区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创新创业,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科技孵化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 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 鼓励开发区通过奖励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开发区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第三十九条.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支持开发区按照规定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核制.支持开发区探索试行外籍雇员制度、引进需要的外籍专家 技术人员等.第四十条。任何单位不得在开发区内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相关费用、第四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协调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四十二条,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旅游度假区等其他类型的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