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农业节水中的调节作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海淀区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本细则中的农业生产。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露地瓜菜、果树,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种植业 牛场.猪场、羊场 鸡场,鸭场。珍禽特兽等规模养殖和池塘养鱼 本细则中的粮食作物.指小麦.玉米 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 本细则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原则。一 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 与海淀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节约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塔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第四条 农业用水限额标准为。一.规模养殖 鱼塘。水田 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二 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三 果树和牧草,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 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四,经济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五、粮食作物,小麦两茬平播。指上茬种小麦.下茬种夏玉米 蔬菜等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220立方米,其它粮食作物,春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对果树中套种其它农作物的地块,用水限额执行果蔬类用水限额标准,非复种情况下。对同一用水户在用一地块中种植多种农作物的、用水限额执行种植面积最大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 对除小麦外地复种地块,用水限额执行种植作物中限额标准高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除上述情况 其它用水限额由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农村管水员和种植户协商解决.报本镇。乡、水务管理站备案、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限额标准内不征收。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的农业用水.粮食作物每立方米0。08元。其它均为每立方米0.16元 如遇北京市政府调整农业用水限额标准或征收标准.则依据北京市新标准执行,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照,区收。区管.区用 的原则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由其委托的镇.乡、水务管理站负责征收.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缴入区财政国库,第七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行层级管理 即农村管水员对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负责 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对镇,乡.农民用水协会、水务管理站负责,区水行政主管负责监督全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第八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照计量水量征收 尚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毁损的、按照市水务局水电折算的方法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以用水户为单位计量征收 用水户是村集体就以村集体为单位、是企业就以企业为单位 是农户就以农户为单位、农业用水量实行月统月报制度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年征收,收费工作实行公开透明管理,第九条 收费流程如下、一,农村管水员负责按月查水表.或查电表,经用水户签字确认后 填写用水统计表。二,农村管水员负责每月25日前将用水统计表报送本镇,乡、水务管理站 水务管理站于下月4日前负责将数据录入到计算机收费系统.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对各用水户的用水量进行公示,三,每年年底。各镇。乡。水务管理站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并以用水户为单位核算超限额用水量。计算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应缴纳的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单、四、水务管理站将缴费通知单下达至各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对各用水户应缴费情况进行公示。五 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向本村各用水户送达缴费通知单后 负责代收各用水户水资源费 六、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将收缴的水资源费上缴至本镇。乡 水务管理站 水务管理站将全镇、乡 应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汇总后。连同收据一并上缴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额上缴区财政国库.第十条。跨村取水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由相关村协商征收,使用 第十一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应足额征收。不得减免、农村低保家庭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增加的支出,由民政部门通过提高低保标准等进行补偿、第十二条、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未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做好服务、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办理取水许可.2。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农村管水员及水务管理站做好农业用水计量、月统月报及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3.配合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的宣传工作。4.委托各镇。乡。水务管理站进行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工作 5,负责各镇,乡,水务管理站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1,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务管理站颁发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许可证、2 对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及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许可证的按期年检、3。做好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的宣传工作,三 区财政部门负责.1,在国库预算中设置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支科目。监制收费票据、缴款书等,2.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加,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号为1030298。3、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增加、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支出、项级科目 科目号为2130398.4 做好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收取.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北京市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持.收费许可证,到区财政部门购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 一般缴款书,将收取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区财政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镇,乡、按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第十四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为区级财政收入、其使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 按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主要用于本区农村供水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等,第十五条,使用流程如下,一,各农民用水协会村本会本着.一事一议 的原则,确定本村供水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 维修计划。并将所议水务建设计划及预算资金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镇 乡.农民用水协会、水务管理站.二 镇、乡,农民用水协会、水务管理站审核后通过立项的形式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实施项目上报区财政部门。四 区财政部门依照资金收取情况,在资金达到使用额度并对项目审核同意后。按计划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强化农业机井管理,根据本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机井规模 农业生产用井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 加大现有机井更新、改造,维护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加强监管、农业,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根据全市分配给农业的用水总量,加强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指导推进农业生产种植结构调整,减少新水使用,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价格 审计 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镇,乡、水务管理站和各级农民用水协会对农村管水员的用水计量情况和用水户应缴费计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节水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节水投资倾斜,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及时更新安装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并将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缴情况纳入基层水务建设评比考核内容,各镇 乡.政府。农民用水协会、水务管理站对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及管水员进行年终考核,对缴费不足及考核不及格者给予全镇,乡、通报 第十九条.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