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八月六日、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第四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 方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申请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申请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如被申请人不予配合 不能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时 可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五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管公房应提供合法的使用权证明,和补偿资金证明。六.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同意后。责成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执行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第八条,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第九条,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 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中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第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被保全的物品、被执行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第十一条。执行部门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机关、配合执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执行依据,二.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被执行组织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现状,五,强制拆迁的实施情况,六.现场执行负责人,协助执行单位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丹阳。扬中、句容市以及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