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前款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 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县,市,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规划 土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第五条,探矿权人在本市从事勘查活动,必须与批准机关批准的勘查项目内容和范围一致。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作业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矿产资料.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第九条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查合格的 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具有矿区范围图、二,具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批准的地质矿产储量报告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四,具有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五,具有合法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领采矿许可证.开采大中型矿床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开采小型及其以下矿床的,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盈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 粘土的。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不合格的给予书面通知、第十一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一 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二,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市 县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延长采矿年限的 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对确定的矿区范围 应当在十日内通知矿区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 对确定的矿区范围,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设置界桩或地面标志.对界桩和地面标志,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 第十四条,开采花岗石,大理石矿体。采前必须测量计划采掘量 准确计算年度开采量和块段成荒率,开采矿泉水。地热必须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器具.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停止采矿或者闭坑、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停采或闭坑手续.经原发证机关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注销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证照注销手续。第十六条、禁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矿,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矿产储量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矿产资源补偿费报表等有关资料。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必须凭采矿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使用爆炸物品和器材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购置爆破器材。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在本市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 县、市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征收.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到征收机关申报并足额缴纳上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必须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委托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采矿权人不得拒绝缴纳,第二十二条。从事矿产品加工的、不得擅自提高矿石入选品位。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暂不能回收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利再用,第二十三条、从事矿产品经营的。在收购矿产品时。对符合入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 均应收购。不得收富弃贫 浪费矿产资源,第二十四条。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 矿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移动矿区界桩或地面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采。闭坑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少收或者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或者直接向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