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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8年3月6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有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水库,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善,全面覆盖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 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科学评估生态补偿标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县,区 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 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岸线管理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有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湿地和林地的监督管理。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汇流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的指导与监督,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旅游,渔业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作出约定.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 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第十一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流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 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实行特殊保护 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变化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范围的方案、并按照原划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设置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 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二 向水域排放,倾倒含重金属 油类 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四、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 加工活动、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六、使用剧毒 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七、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等 八 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超标排放 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一 设置排污口、二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立装卸垃圾 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五,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六,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 开采,加工活动,七.在水库 河道等采石 采砂 取土,弃置砂石,八。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九、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原有排污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加油站。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污水应当经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引到保护区外或者保护区下游排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一 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 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四、经济林、农业种植。五,从事旅游。游泳 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二,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三,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四,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封闭.五 禁止利用高压水井.渗井.渗坑 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六、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七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一级保护区。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建设项目.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保护区范围调整需要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改善饮用水水源汇水区的水质和生态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 划定有关水域和陆域 参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准实施管理、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搬迁计划,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第二十五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纳污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二十八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 区 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水行政等部门、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暂时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先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确定后的污染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及时修订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相应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三十二条.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二,向水域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油类 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的,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三 利用高压水井.渗井 渗坑,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 网箱养殖。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滥用化肥情节严重的 化肥使用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化肥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围垦河道或者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县,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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