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 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5日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统一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 178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 等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包括海陵区 高港区.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区廉租住房 含收购,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下同 年度建设计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坚持属地管理 并轨运行,租补结合 先租后售。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是住房保障的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中心是市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区住建局,房改办、是区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所属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家庭、对象.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规划.金融管理.税务、审计,物价 统计,人社。工商、公积金中心。总工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一。在市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2、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 的低收入无房家庭,3.人均年收入处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至80.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1.申请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2.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年。3。在市区无住房,4、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从毕业的次月起算.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2。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年,3,在市区无住房、4,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第八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优先予以保障.一。城市低保 特困职工家庭.二、市区城市环卫工人.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市级。含。以上劳模,全国英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民发。2014.79号,文件中的优抚对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对象,第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的.但因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将原住房转让的除外。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经营性用房的,三。本人或者配偶在市区租有公有住房的、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四、已享受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房源筹集,规划及资金来源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 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并以配建为主、实行.小集中 大分散 即新建项目内小集中 市区范围内大分散、布局、并应当充分考虑承租对象在交通 就业,就医 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多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装修标准不低于,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标准.中廉租住房装修标准,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经济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区物价部门定期调整,发布、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第十四条。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3,并应以整幢、整单元方式配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将配建比例 套型结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等事项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应与当地住建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具体事项.配建的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 按照配建合同约定由当地政府无偿回收,并统一纳入所属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系统.由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统筹配租,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来源主要包括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四。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10。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通过银行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第十八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配租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人口结构等相适应、原则上1。2人户安排一室一厅的住房 3人及以上户安排两室一厅的住房,第二十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 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2,家庭成员名下现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4,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需提供职能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证、5。其他相关材料,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等情况的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建部门 三.区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区民政部门审核,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建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区住建部门.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由区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同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部门作出不予保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六,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保障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管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用人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送所在地住建部门 具体材料包括 1,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租赁安置方案,3.申请人身份证 户籍证明,新就业人员还应提供大中专以上学历证明 4、申请人劳动 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 申请人收入核定证明。6、婚姻状况证明,7。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8,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新增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由所属区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公告,房源所在地已登记备案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配租申请.其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交配租申请、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 由所属区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统一组织摇号,依据摇号结果向申请人 用人单位,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布摇号结果。同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 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所属区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签订.泰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为3 5年.无故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房屋的位置、面积 结构 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 租金及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 电视、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及使用要求。五 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 停止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区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由市区物价部门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不同收入,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按梯度分层次收取租金.一.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0,收取.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含,以下的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40。收取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处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0、至80.含.的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 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按照规定交纳、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对其发放租赁补贴、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 以建筑面积计算。为,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 4人.含、以上户6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区政府按年度调整,公布.第五章 退出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一 复核时间。每年第一季度、二,复核程序、区住建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 住房等情况应进行复核 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确认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年度复核结果报市房管部门备案.三,复核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提交如下材料。1 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2、家庭成员现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3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的应重新签订书面续租合同。但新就业无房职工续租期不得超过5年 且续租租金为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 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市区已购买住房,租赁其他房屋或者不在市区就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符合续租条件但未申请续租的,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和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五,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第六章.出售管理第三十四条 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承租家庭。租住满5年后、可以购买其承租的政府投资建设、含配建 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 参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确定,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各区物价部门会同区住建 财政部门确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部房款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系保障性住房.享有有限产权。划拨,出让,土地、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付清房款满5年的 可处置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处置时,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高于购买时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应当按处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购买时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20,缴纳增值收益。划拨土地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所属区住建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属区住建部门责令其退回,将其行为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责令其补缴承租期的租金。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责令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由所属区住建部门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行为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因客观原因腾退确实困难的,经所属区住建部门同意.可延长1年租期、延长期内承租人应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不缴纳市场租金或拒不腾退的。由所属区住建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区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姜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原。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泰政规,2011。3号 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