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济建发 2017.3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26日。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统一管理工作,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应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各县 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是指以下各类工程档案.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 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包括铁路 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五、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风景区.公园 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 纪念碑,纪念馆,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六。市容环境保护工程档案 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七.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九.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在向市 县。区,城建档案馆 室,报送和移交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纸质档案的同时。应按城建档案馆、室.的要求报送一套电子档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并同时取得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归档系统,用于编制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 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第八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条.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测量文件和声像资料,二,工程档案应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电子图纸以PDF格式归档.单位与相关人员的电子签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现变更的情况、变更文件经相关人员签章后。与原设计文件一并作为竣工图归档 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图形文件以DWG格式归档.六,竣工档案应当完整 准确、系统,并有编制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补测补绘 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测绘成果,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第十三条。对废弃,停用的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建档案馆。室,备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及其电子档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定期对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 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 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中涉密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第十八条.利用城建档案 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 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 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他人或律师的 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五,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编史修志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必要时应取得建设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同意、第十九条。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利用人身份证明。并须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 损毁。丢弃,涂改、勾划、盗窃 伪造。第二十一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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