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小清河的管理,发挥小清河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小清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管理.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小清河管理范围为 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 和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蓄滞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的具体管理范围是。一 市区河段规划批准的小清河公园建设范围以内,二 土堤河段以防护堤堤外脚向外5,10米,三.支流自入河口上溯200米,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小清河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小清河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行使管、理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小清河流经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清河管理、城管。规划、交通、环保.环卫,航运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小清河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 输水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结合城市发展、将小清河管理区域建成风景游览区,小清河沿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小清河风景游览区和谐一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清河河道工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水环境.绿地,树木和公园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并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开发利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已建的道路。桥梁由城管,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护.跨河。穿河,临河设施等建。构 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九条、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批准后.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期限或者施工方案有变更的 应当重新报批.第十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对河道。河堤及两岸绿化植被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涉及的河道 河堤及绿化植被的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修复费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用预交的修复费用代为修复。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保证河道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 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擅自搭建临时房屋 棚舍等建、构 筑物,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三.在堤坝及护堤地存放物料.取土、打井,挖窖,筑坟。四、擅自占用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损河堤安全的其他活动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六,损害花草树木,景观设施,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禁止在小清河及其支流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小清河干流现有的雨水口,排污口。由设置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后六十日内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小清河干流现有的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予以封闭.小清河支流现有的排污口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逐步予以封闭.第十三条,规划,城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小清河干流及支流清,雨.水,污水分流 凡在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污、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到的区域、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小清河干,支流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对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污 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同时要定期监测河水水质 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情况,第十五条、小清河改造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植树绿化和公园景观建设等项目.第十六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小清河的景观.风景以及整体功能相适应 单位和个人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营造园林景观 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投资兴建小清河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河道工程,景观设施的检查维护。定期疏浚河道 打捞漂浮物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树木花草繁茂,河道容貌美观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听劝阻的 可以暂扣作业机具、并可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7日经济南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 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济阳县 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 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第四条 灌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服从灌区发展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实施,第五条,经确权划界的输水干渠,灌区输沙渠,沉沙池 干渠截碱沟,管理站等,属灌区工程管理范围,第六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非法拆解或者移动干渠闸门,机泵等工程设备及界桩标志等附属设施、二 违法实施爆破。采矿.取土,打井.挖洞等作业 三.擅自垦植、放牧 开沟.建窑.四.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 垃圾等废弃物,五.擅自开启提水闸门,机泵或者设置阻水设施 提水设施,六,破坏、盗伐堤防林木。七,在渠堤行驶重型机械.超重车辆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干渠,渡槽、闸坝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等活动.第八条,灌区分干渠,含支渠 及附属设施由所在县、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维护。灌区斗农渠及附属设施由所在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斗农渠以下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摊用工和维护费用 第九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灌区发展规划、划定清淤弃土的迁占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迁占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种植生长期较长的树木,灌区管理机构对主干渠清淤弃土占压的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农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条、灌区施行计划供水,各县.区,水务局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灌溉水量、向灌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灌区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情况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年度供水计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一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在灌区供水期间 按照供水计划实施供水.并计量到分干渠 各县、区。水务局。乡,镇。水利站按照供水计划分别负责计量到支渠.斗农渠,第十二条 引水水量小于每秒30立方米时、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单位的灌溉面积、供水流量大小 采取轮灌方式供水。并将轮灌的时间安排提前三日书面告知用水单位,第十三条。灌区管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标准和各县,区.实际用水量向各县。区、水务局计征水费,乡 镇,水利站按所在乡。镇、灌溉用水量计征水费并上缴县,区,水务局.第十四条,灌区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费应当用于黄河水源费、灌区工程管理维护、主干渠清淤,清淤弃土占压的土地租赁和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五条,灌区的清淤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主干渠清淤所需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区 按比例承担 分干渠、含支渠,斗农渠清淤所需资金分别由受益的县。区。乡。镇、承担。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用水秩序,第十七条.县.区.水务局未按期足额向灌区管理机构交纳水费.经催缴无效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水费三倍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水利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灌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专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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