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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3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代主席,杨晶,2003年8月19日.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造、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在农村牧区使用的农用车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综合治理,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鼓励,支持清洁燃料机动车的制造和使用,组织推广公交车辆,出租车燃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功能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划定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或时段,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污染型车辆的使用、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未经委托的单位 不得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具体委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受委托的单位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取得公安机关年检单位的资质认定 二 计量认证合格 三.具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四 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标准,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执行标准和检测质量实施监督.第七条、禁止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制造者应当依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规定将产品送符合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检合格的、方可定型生产,第八条 禁止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销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标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自治区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第九条、禁止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口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技术资料进行审核。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一条,凡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自治区办理车辆登记的、必须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检测,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除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发机动车号牌。不办理过户和年检手续、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不予办理相关业务、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测费用,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的抽测不得收取费用、其抽测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测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责令车主限期治理.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稳定达到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燃料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生产,进口 销售,使用含铅汽油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使用优质燃料油和清洁燃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拒绝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测或者在被检测时弄虚作假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监督抽测时、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在用农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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