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市.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 青岛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青岛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水利局、2017年12月26日.青岛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河流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保护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 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第三条 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 水质和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第四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水功能区外.由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功能区进行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水量与水质并重以及突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划定、除国家 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外,全市大中型水库 跨区、市、河道.区、市,边界河道,重要河段及其他地表水体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 人民政府 在上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 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各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 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第七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 对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有关区.市,共同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定,第八条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当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按水功能区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修编.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十条。取水许可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水功能区要求,按照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功能区实行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要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第十二条,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者实施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活动、有关单位在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防洪评价报告等行政审批申请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论证涉水活动对水功能区水质 水量,水生态的影响。提出预防。减缓 治理。补偿等措施.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应当与取水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其他活动一并实施。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前款所列行政审批申请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进行审核 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 不予批准、第十三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级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第十四条。在水功能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两个及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水功能区标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等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 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区,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同时提出该水域取用水建议和意见.第十七条,水功能区监测应当合理确定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准确反映水质状况.原则上每月监测不应少于1次.当水功能区来水量 取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第十八条,水功能区评价标准应当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为基本标准,同时根据水功能区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九条。水功能区只有一个水质监测代表断面的 以该断面水质数据作为水功能区水质代表值.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测代表断面的.以代表断面水质浓度的加权平均值或者算术平均值作为水功能区水质代表值、有多个监测代表断面的饮用水源区、以最差断面的水质数据作为水质代表值、第二十条 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标的,各区.市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方案 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第二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区 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水功能区巡查 发现有影响水功能区使用功能的涉水活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解决,第二十三条 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三.伪造或者擅自修改监测和评价结果的,四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及各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