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水利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 4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 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 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单位及相关执 从。业人员.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 公开 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或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建立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水利部.二、盟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建立本辖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负责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调查确认以及采集各有关部门对从业单位作出奖励确认和及时报送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稽查情况.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 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配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三、自治区水利厅委托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承担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备案受理工作 具体负责建立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收集.记录和管理信用信息,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知识培训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 注册地址,资质、业绩、主营业务范围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在我区承担的水利建设项目情况等、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水利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违法行为。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不到位 及受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实行报送备案制度,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用信息报送备案。工商注册地为自治区境内或工商注册地为自治区境外但准备到自治区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都应报送相关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几类信息.一,单位信息。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工商注册地为区外的企业只需报送拟派进入自治区人员基本信息 所持有的水利从业资格证书类别,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等。三、在建项目信息。以自治区境内工程为主 包括在建项目的合同主要内容,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在建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 勘测、设计 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项目完工的证明材料为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或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报送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发布等三个环节,一。申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信息平台的设置自主填报.并到备案受理单位进行信用信息登记备案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市场主体负责、各类信息一经登录.不得撤回和修改,申报时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照原件 含有效副本。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佐证材料以备查验,各从业单位初始报送信用信息备案时、其法定代表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到备案受理单位签署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的承诺书.备案时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一般2.3人、负责在我区进行信用信息报送及招标投标等活动 其他人员以单位名义参与其活动的 不予认可。授权委托人应为本单位职工 需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单位需提交其企业缴纳的一年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区外施工 监理企业进入内蒙古自治区承担水利工程施工 监理业务的应设立驻内蒙古自治区机构.备案时应提供该企业驻内蒙古自治区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办公地址等材料.二,审核。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对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予以登录、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报送单位补充完善。三。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报送程序,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报送材料应当明确记载奖励或者表彰颁发机构 接受奖励或者表彰的主体、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说明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材料应当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 处理结果等,第十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对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告,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不良行为信息发布及认定标准按照水利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 518号 执行、第十一条,积极推进信用评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参照水利部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 执行。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发生新增.变更等情况时,须每月定期报送有关情况 报送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 或提供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并现场审核原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间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5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和轻微三个级别确定、具体为12个月。6个月和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告期后.相关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或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或投诉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或投诉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 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 资质,资格 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第十五条、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场主体获取备案资格后,应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考核、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从业人员,一经查实、我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取消其备案资格.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交换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 人员及职责 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信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