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配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有。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小学。全民健身设施.垃圾中转站,开闭所,充电桩。燃气调压柜,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有,幼儿园、第四条,发改 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民政.教育,公安,卫生 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第六条。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见下表 第八条.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本规定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设计。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其中开闭所.垃圾中转站须在首期建设、第十条,社区管理服务设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 物业管理用房,小学、幼儿园,全民健身设施、开闭所、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和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配建、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图纸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管理使用权归属等。第三章。移、交第十二条 下列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至以下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一、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至市民政局。二 社区卫生服务站移交至属地卫计委,三 小学移交至属地政府,四,垃圾中转站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五,开闭所移交至抚州供电公司、第十三条、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需要移交管理使用权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注明规划用途.第十四条.移交至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接受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负责监管或运营及维护,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工程综合验收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单位申请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单位应在接到移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移交意见,明确移交时间.方式等.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还应同时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报建 建筑施工图纸.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接收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开发建设单位、接收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要求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各职能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行业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和移交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本规定试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各县、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