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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临川区.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 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其它城市建设地带。第三条、下列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城市道路.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绿化带和行人过街设施等,和广场.二.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三。桥梁.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销售 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下方。五,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 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公园。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七,工厂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陵园,公墓区除葬礼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禁止燃放场所外、建成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的需要、适时决定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场所的具体工作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 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在限制燃放区域,实行限时限地燃放,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婚丧嫁娶 从早晨6时至当日夜间22时.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相关街办,镇政府、居、村、委会协助城管、环保.房管等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或者居民生活区的集中燃放地点划定工作,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居民生活区一般设置1至2个集中燃放点、并且应当设置醒目标志、指派人员负责管护和及时清理燃放垃圾.宾馆。饭店应当选定符合规定的地点 引导婚丧嫁娶举办方安全燃放少量烟花爆竹,履行消防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六条。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 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第七条。在限制燃放区域和可以燃放的时间,除专业燃放外 个人可以在设置的集中燃放点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在限制燃放区域、倡导居民不放或者尽量少放烟花爆竹,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 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 不得妨害市容卫生管理秩序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燃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谁燃放。谁清理、的原则 做好燃放产生的废弃物的清理工作。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保,安监。交通 房管,教育,城管执法、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应当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相关街办,镇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做好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的宣传、巡查.劝阻。标识、警示等工作.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向业主书面告知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定,并对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19,投诉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接到举报的相关单位应当依职权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本规定,如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机关可以将其违法信息通报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履职的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四条,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的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4号 第四十二条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燃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政府.东乡区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 制定本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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