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安置预留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安置预留地开发利用管理 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县梅林镇.南康市潭口镇、凤岗镇,三江乡。范围内征地安置预留地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地.是指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土地时 按征地总面积5。至10.的比例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农民生产就业和建设住宅的土地。具体预留比例。由管辖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四条,预留地实行指标管理.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留地使用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预留地计划指标,以村为单位建立预留地管理台账 预留地指标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各次核发的指标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转让,第五条、预留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由规划建设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核定的预留地计划指标进行选址。第六条,用于解决生产就业的预留地 其用途根据各期被征收土地后的实际用途确定,无法按照被征收土地后实际用途确定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实际建设项目的配套项目确定 第七条。预留地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 预留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转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手续。需要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征收,可以划拨使用的,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应当出让的、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的预留地。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建筑物不得转让。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政府在预留地上统一规划返迁房进行安置.在预留地上规划建设返迁房有困难的.由政府另行选址安置.建设返迁房占用的土地应当计入预留地总面积,第十条,用于解决生产就业的预留地内拆迁户的安置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村委会,村民小组安置确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置、费用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按安置成本支付.第十一条.村委会,村民小组对用于解决生产就业的预留地的经营,处置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其经营,处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 直接经营.二,引进合作者合作经营。三。交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划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收储.四 委托土地交易中心依法转让.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经营,处置中涉及工程建设.合作经营的,必须公开招标 预留地变更产权或者设定抵押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村民会议同意处置该宗预留地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预留地的经营方式。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内容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后、3 天内在本村.组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第十三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召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邀请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到会村民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预留地及地上附着物变更产权.或者设定抵押的 必须经到会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四条.预留地的经营收益.应当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村委会,村民小组对预留地的经营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建账、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本村,组村民的监督和查询.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按时公布经营收支情况或者公布的情况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反映。第十五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预留地使用,收益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村民反映的预留地问题 有关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确有错误的.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开发,使用.经营预留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预留地管理 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