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供热行业经营及管理行为.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并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以及相关管理单位、第三条.本规定中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是指由供热单位向辖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缴纳。主要用于供热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且未履行职责时,赔偿用热户损失和应急抢修、临时接管的保障资金、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质保金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负责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质保金的收缴、审核工作.市及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质保金的扣除认定及发放工作.区。市,县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由辖区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质保金的收缴,扣除、审核.赔偿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单位在办理供热资质登记备案或特许经营手续时.一次性足额向辖区管理机构交纳质保金。第六条。质保金按照以下标准交纳.供热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交纳质保金额度为10万元,供热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供热单位.供热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质保金额度增加1万元,增加面积部分不足,10万平方米的 按1万元交纳 供热单位交纳质保金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七条。交纳质保金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供热单位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附表一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证明供热面积的相关资料、二.申报材料经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收取供热单位质保金 开具专用收据,并建立。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登记台帐,附表二,第八条、质保金应统一管理、开设银行专户、按照单位存储 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质保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供热单位所有,第九条,质保金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扣除、一,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温不合格的。扣除质保金标准为 室温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扣除。室温在14 至16。的,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扣除,室温低于14.的,按不合格天数全额扣除,二 供热单位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时间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扣除标准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计算公式,扣除金额,交纳采暖费总额、供热期天数,未供热天数。三,供热单位在采暖系统分户改造和办理暂停 恢复用热过程中。违规收取用热户费用的。扣除标准为实际违规收取的资金数额.四.供热单位违规收取用热户违约金、采暖费与物业费等捆绑收取的、扣除标准为实际违规收取的资金数额 五、供热单位出现供热设施故障后、无力解决或拖延解决 由管理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抢修所产生的费用,扣除标准为应急抢修实际发生的资金数额 六,供热单位自行放弃其供热设施的经营管理、由管理机构组织临时接管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扣除标准为应急接管实际发生的资金数额,第十条。供热单位发生本规定第九条行为之一,经管理机构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且供热单位确认无误的。管理机构应向其下达 大连市供热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三.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未按期执行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扣除通知书。附表四。并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第十二条。管理机构扣除供热单位质保金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用热户或单位支付赔偿金,领取赔偿金的用热户或单位需填写,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五 登记表由管理机构存档备查.第十三条,管理机构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供热单位的质保金进行年审。由供热单位填报 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年度审核申报表、附表六.供热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主要依据为管理机构下达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四条,增加供热面积的供热单位.在接到管理机构下达的,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补交通知书,附表七.后,20个工作日内补足质保金,管理机构应向供热单位开具质保金专用收据。填写质保金登记台帐 第十五条 对供热面积减少。或根据供热规划被实施拆炉并网不再进行供热经营的 经供热单位申请,管理机构按以下程序返还部分或全额质保金及利息.一,供热单位填报、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返还审批表。附表八,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管理机构审核、二、经管理机构调查.审核,情况属实且供热单位确无拖欠用热户应退费用行为后.向供热单位拨付部分或全额质保金及利息,三 供热单位收到返还的质保金后,在质保金返还意见书上签字盖章,质保金返还意见书由管理机构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质保金的供热单位 由管理机构下达、大连市限期补交供热质量保证金通知书,附表九、通知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的、由供热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缴、对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供热经营权。第十七条、质保金的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质保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质保金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区,市、县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9,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