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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区。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的规定。做好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符合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的原则.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和行业标准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等,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第六条,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第八条,市城乡建设委和各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率先在海绵城市建设等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中落实环保节能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对拟选用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范围等事项作出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设计文件 应当对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使用落实设计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第十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以及市容环境提升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人行道板.市政路基垫层 广场,室外绿化停车场等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第十一条,建筑废弃物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干粉砂浆,是指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粗细骨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浆。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再生种植土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材料生产的砖.种植土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 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用量30,20,20.10,的,可以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申请全额返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未达到以上规定比例的,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第十二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种类和比例 并通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及时公布,第十三条,市,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部位监督检查的力度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十四条,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五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 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等活动.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应发挥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 协助推动和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请各区 市,参照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青建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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