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分质供水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管道直饮水系统和给水 供电一样。是居民住宅建筑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将管道直饮水系统纳入住宅配套项目的建设中。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审查,统一施工.同步建设,统一竣工验收 第二条,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在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必须将包含管道直饮水系统的规划和设计方案报送到规划,建设部门接受强制性审查。第三条,截止2004年1月1日、主体已建成未交付使用和新开工建设的住宅楼,开发商必须补充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依照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按设计完成管道直饮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施工任务,第四条,从2004年1月1日起,管道直饮水系统凡未按规划及设计文件要求与工程主体同步实施的住宅项目,属于不合格工程、建设.房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第五条.在净水工艺设计中,管道直饮水水质必须执行。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净水工艺除前置系统,精滤系统 供水变频系统,供水及回水管路,自动消毒系统等外。还必须包括净水生产用水及弃水的回收 利用系统 否则属于不合格设计、不予审批,第六条。为确保管道直饮水系统的安全可靠,从根本上杜绝二次污染的产生。管道直饮水工程所用管材,管件必须采用食品级无规共聚聚丙烯,PP.R,或不锈钢等更高一级材料,涉水设备一律使用不锈钢制品.第七条.管道直饮水系统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由政府指定部门检验合格的专用水表,在室外分户计量,以便于维修和管理 第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专业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九条。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