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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 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各县.市,区.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接受县,市 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 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 跨区域项目以及赣州开发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属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 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 城市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 教育 信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立项批文、二 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初步方案。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六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六.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调查摸底公告、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征收补偿费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补助和奖励标准.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征收签约期限等内容 八,县、市 区,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当地发展和改革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 住房保障、财政。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九,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搜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和有关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并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形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同级信访.维稳部门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征收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具有可行性。征收政策能否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征收政策出台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筹措到位等 十一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 听证,风险评估等情况。在修改完善征收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100户。含 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十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十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范围公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聘请公证部门对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确因征收范围大,需要两家或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的,各机构应当就评估时点,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城市管理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十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租赁合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的具体办法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中心城区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方法应一致,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十八,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评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十九。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赣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但未申请复核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申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将评估报告报经赣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二十.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拆除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 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二十一,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致使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应从逾期之月起 按下列规定给予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费 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二十二。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各县。市,可参照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二十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可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执行 二十四 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现状、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十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一般为3个月。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具体期限应当在征收方案中明确.期满后不可延期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前.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解、补偿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补偿决定内容应当包括 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征收的依据和理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途径及期限、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二十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二十七.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十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十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 持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司法文书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公安 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等手续 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三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三十一 房屋拆除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拆除工程施工前依法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所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三十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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