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3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厅制定了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2018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测绘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要求的特征.特性,第三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测绘资质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鼓励测绘资质单位采用先进科学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 研究。制定,采用地方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资质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不少于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不少于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且不应对同一单位同一批次成果进行重复检查,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成果不定期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检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全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情况 安排本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各级监督检查的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本级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 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受检单位做好配合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第八条。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 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测绘质检机构 承担,第九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参加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质量投诉,举报.申诉。依法进行处理。并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告 备案,第十一条.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测绘资质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管理,下一级向上一级报告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信息,第三章、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测绘资质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高测绘质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第十四条、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配备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分别不得少于5人和3人。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兼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1人以上、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知识。熟悉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程序 对工作认真负责.关键岗位须由测绘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注册测绘师担任、第十五条、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资料设备保管人员进行有计划,分层次的岗位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第十六条,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评审制度.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实施能力,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 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文件需要审核的,由项目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当执行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选择依法授权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校准,测试.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性,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等需经过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 测试论证或鉴定.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 制度,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资质单位负责最终检查、项目委托方直接验收或委托验收。基础测绘项目 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项目委托与要求可实行首件成果质量检验制度,项目须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成果方可提供使用.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监管系统。及时将已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信息报送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测绘资质单位做好征集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建议.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测绘资质单位应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 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原始数据不配合的。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失信信息.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测绘学术组织或者测绘社团组织开展的优秀测绘工程评奖活动。提高本单位的社会信誉 获奖信息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良好信息 第四章,测绘质检机构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依法设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自治区测绘质检站 是法定的测绘质检机构.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测绘质检站应具备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测绘质检站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督检查计划 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二。受委托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检测和评价 受委托对测绘仪器进行检校,三,受委托对有关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手段测制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检测鉴定、四.受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五.指导,监督测绘资质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质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交流、六。维护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监管系统 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专家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分析报告.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测绘质检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实施检验、客观,公正。科学作出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质检机构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测绘质量检验结果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的范畴,第五章 质量奖惩、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测绘监督检查结果 受检测绘资质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查证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 成果质量优秀的资质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良好信息,第二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量不良信息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第三十条,测绘质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测绘质检机构监督检查结论不正确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