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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一节生产,第二节经营,第三节使用,第四节电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旅游,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向特种设备行业组织。社区,学校和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 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 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第九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其他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 支持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一节生产,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 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四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出厂资料.产品铭牌等载体上应当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三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移交能效测试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前款第一项告知工作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节经营,第十三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出厂文件资料。禁止伪造。篡改前款文件资料和产品铭牌以及相关实物质量标志。第十四条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出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第十五条禁止销售.出租、出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进行出租、出借的,四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五 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销售.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三节使用,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 实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管理.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台账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三,电梯、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四,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警示标志,使用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六.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七,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定期进行能效测试.八,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报停手续、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租赁 借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流动式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使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物流园 批发市场、公园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 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对前款规定的证件不齐全的,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 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变更所有权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向特种设备移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予以报废处理.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经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单位应当将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三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 三.不得对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的充装量以及介质充装 不得超量充装或者混装、五,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六.不得对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二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 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第二十五条气瓶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气瓶专用、充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液体.第四节电梯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 隐患排查等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无责任主体 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的管理问题.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使用住宅电梯.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 改造和更新、第二十八条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的选型和配置,电梯的安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法律 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井道结构工程 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的选型,配置要求,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所附属的电梯。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后.属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向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追偿,第三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 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新装乘客电梯中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免费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在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明示监测信号代表的内容.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监测分析和应急救援,制造单位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逐步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证明.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将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 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第三十二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电梯 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按照约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按照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五,业主共有的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由业主协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确定使用管理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第三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二、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并对值班人员进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三。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联系电话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应急救援电话,四 建立电梯层门钥匙,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启动钥匙的管理制度 钥匙由电梯作业人员使用,五、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制止不安全乘坐电梯的行为,六 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七,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八。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 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标准,期限,应急救援抵达时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 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二 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三 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及时向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在电梯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六.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之内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八、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行电梯定期检验制度。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在首次开展业务的五日前告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 应急救援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或者续签,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维保的相关信息,并领取或者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四。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前款告知工作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网上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评估,一 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二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根据安全评估意见、需要对住宅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其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解决,一 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持电梯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故障等有关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提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管理人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四、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属于共有的,由共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共有权人另有约定的 适用其约定,住宅小区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事故隐患而相关方对重大修理 改造,更新方案和经费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电梯使用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重大修理、改造 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第三十九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安全乘梯规范,文明乘梯 不得有下列行为 因不遵守安全乘梯规范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四 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五 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第四十条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 已经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预付。赔付机制。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和有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并对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申请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符合检验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同意 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时。应当与申请单位约定现场检验时间。对不符合检验受理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与申请单位约定现场检验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被检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重新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现场检查。一、接到举报 投诉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二.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四,特种设备依法应当实施检验而未检验的、五 上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安全检查的,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相应特种设备活动,严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措施,强制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严重事故隐患,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告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调换 转移。变卖 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查封 扣押期间因整改需要启封或者解除扣押的,应当报实施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在线联网.纳入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可以委托应急抢险专业队伍进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并纳入政府公共应急平台。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应当及时联系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伤亡人员抢救和善后、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向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许可证 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延误检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铁路机车、船舶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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