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及。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 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由其所属的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监督机构,承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有形建筑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达到 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住建部门及监察机关备案后,可直接发包,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肢解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提高资质或设定多项资质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在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招.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和为行政监督人员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和条件的服务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 进行招投标监督和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接受市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项目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情况告知住建部门和监察机关。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招标方式的核准文件,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估算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造价的30.七 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依法核准了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将招标公告报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统一编号后、在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体和市住建部门网站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报名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逐步推行网上报名,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 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项目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并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任意划分标段.工程确实过大,应当划分标段的,每一标段的工程造价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施工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和专业承包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再肢解进行招标发包。对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的专业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住建部现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函 同等条件下鼓励在本市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作为邀请对象参与投标,同时报招标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具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及组织开。评标能力的,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代替招标人做好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人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凭已登记备案的。新余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余备案申请表,参加本市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人委托的招标项目的告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招标人告知材料不全的,应督促招标人补齐后再进行代理活动 第十九条、建立投标人违法行为记录查询制度 招标人应将招标报名和邀请投标人名单送市检察院进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查询回函,确定投标人资格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文件应报市招标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招标人以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或要求投标人带.垫、建设资金或以。资格预.后、审文件,中未载明的事项等不合理要求,作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非国有资金的邀请招标项目是否进行资格审查、由招标人决定,不实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将邀请投标人相关资料报市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预、后。审的,可从省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1人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成员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监督机构和监察机关书面投诉、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标监督机构应当责成招标人就投诉事项进行回复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可选择下列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列为正式投标人.二、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开标前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出不少于9家为正式投标人、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或者补正的、200万以上的工程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修改或补正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时 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 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工料单价法.定额 计价的规定执行、价格采用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招标控制价招标,招标控制价应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还应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以审定的价格作为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由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 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标底 招标控制价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下浮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 应当调整、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和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误差 招标控制价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应在开标之日前7日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具体到综合单价 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逐步推广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单位计算机、软件密码锁.电子狗,招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报送市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监督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发现违法 违规问题以及设定不合理条款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修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本企业开户银行账户汇入住建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或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标项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撤回或取消公告,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第二十八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 投标时技术标是否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后 中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 经招标人和工程监理批准.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有合理的时间,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招标不设置施工组织设计、且又提供工程量清单,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的小型通用技术项目、使投标人实际投标工作量大量减少的,招标人可向项目监督机构申请缩短招标期限、经招标监督机构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企业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持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在本市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招标人的要求参与同其资质级别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工程施工投标竞争,省外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入赣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本市建筑市场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投标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 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第三十一条,建立投标人,诚信管理手册。和诚信保证金制度、参加本市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投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本市登记备案、市外投标人参加本市投标活动应逐个项目进行备案。凭 新余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和,新余市建设工程投标企业管理手册、方可参加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其参加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应与。新余市建设工程投标企业管理手册.中记载人员相符,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监督机构交纳一定数量的诚信保证金,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属于应当审批的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二 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第三十四条。实行投标人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本市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按要求应当到场参加开标人员、应在开标前7日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到工程所在地招标监督机构办理进场交易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凭有效的交易员证进入开标现场 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即拟派的注册建造师。不到场参加开标的.视为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应当是投标企业拟派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 所提供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人选,应当符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的资质要求、投标报名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 原则上只能参加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第三十六条.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 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工程排污费等,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规定的材料价格及暂定价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应直接列入投标报价 不得作为竞争让利费用、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投标报价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投标报价编制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和企业定额,或者参照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 自主编制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考虑优惠让利时应当体现在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并说明,鼓励投标人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合理的采购渠道,降低建设工程造价.第三十八条 设立投标成本预警价机制.防止投标人不均衡报价.恶意竞标,投标成本预警价按照有关计价规范和要求,在其可竞争性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进行编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投标成本预警价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投标成本预警价仅供评标专家评标时参考、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因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应当在开标前3日,书面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报送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未按要求擅自变更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接受,其变更无效。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依法接受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案,第四十一条,开标现场需要查验投标人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都应为原件,且投标人应当场 当时。当众出示 第四十二条,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应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评审.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开标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部门 需使用江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余分库评标专家的,应在开标前2日向市招标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市招标监督机构及监察机关派员监督下,在开标前从江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余分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经招标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人通知正选专家到场评标、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可从备选专家中按顺序替补。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5人以上组成评标委员会,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7人以上组成评标委员会 8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9人以上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所需的技术、经济及各专业的评标专家应在江西省工程施工评标专家库新余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当江西省工程施工评标专家库新余分库不能满足特殊专业工程评标专家需要时 招标人可申请在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在异地评标。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符合规定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全体成员应当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结束后 评标委员会自行解散、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证明和补正 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和诱导性的问题、第四十八条、投标人对重大偏差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书面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集体书面重新裁定.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投标人对重新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书面向招标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第四十九条、评标活动未依法进行或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的,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且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或复议.也可异地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议、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重新评审或复议,应出具书面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 并对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继续招标活动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果意见不一致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所有投标人被否决后,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出现3个以上雷同或投标报价出现3个以上雷同时、应当进行询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书面说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拒绝说明的 评标委员会可作串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规范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行为、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条件外 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扩大废标范围。第五十三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已评审的招、投标文件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并将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收到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给予答复 同时报住建部门和监察机关备案,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复查意见不公正或者认为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查处理、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 招标人在有关监督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开启封存文件,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招标人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应当报送招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放未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在7日内向招标监督机构申请统一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逾期不申请办理者,招标监督机构可向未中标人直接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项目的中标情况书面告知招标监督机构。建筑业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要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文件以外的义务。或者修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属市外施工企业的。还应当实行三固定 即固定办公场所.固定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拟派人员相符.固定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第五十六条、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中标,并对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开展中标后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标后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及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况,发现中标人有不良行为的。责成其改正 招标人应负责工程建设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现中标人非法转包和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依据应当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五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违法行为公示制度 对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予以记载和公示,第五十九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和法律 专业知识的培训.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合法公正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评标专家凭本人专家证和身份证进入评标室 评标结束后,填写。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诚信手册,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或明显错误,应作废标处理而未处理的、经住建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评标专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第六十条.招标人.中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招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为工程建设第一负责人.中标人则实行注册建造师负责制,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满足施工要求 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施工延误的 由招标人承担责任,造成中标人损失的,赔偿其经济损失、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并根据工程进度每月支付工程款。因招标人原因延误拨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延误的 由招标人承担责任 造成中标人损失的,赔偿其经济损失。第六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价即为施工合同价.单项工程造价变更超过中标价1,或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住建部门和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并由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第六十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工程中标价的5,10、具体数额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比例,在办理中标备案时、中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汇入住建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非国有资金。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价的5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中标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可先行退回已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招标人同意退款并加盖公章的退款通知书,20日内退还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鼓励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六十五条 建立低价投标风险保证金制度、招标人采用最低价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85M值时,中标人应提交低价投标风险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控制价0.85M值之间的差价即为风险保证金的缴费金额,在办理中标备案时。中标人应将低价风险保证金汇入住建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否则不予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退款通知书,20日内如数退还低价风险保证金,无息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施工合同 造成工程连续14日停工或累计停工28日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没收履约保证金、属最低价中标的、还应没收低价风险保证金,住建部门可对中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一、经资格预审合格,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 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递交投标文件和不参加开标会的,二、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企业业绩的、三。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或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四。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投标人,排挤竞争对手或妨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相符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七,建造师同时承担超过2项以上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八,市外企业中标后 未实行,三固定、的.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非法转包和分包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建造师和五大员,应当与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派人员相符。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应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拟派不相符的,视为转包。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九条、住建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限制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告、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投标人受到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进入本市建筑市场活动资格的,在其被取消资格的有效期内.已报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列为不诚信企业,并对其诚信行为进行公示,第七十条.在招标活动中。对依法受到住建部门处罚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下列原则执行、一,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从其决定 二、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招标人是否接受其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招标人限制其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所提出限制投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处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其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七十一条,投标人中标后,其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五大员不得更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标人申请,并经招标人同意。报招标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后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一致.否则变更无效.一、因重病或重伤,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或因故死亡的。二、被司法机关羁押或被判刑的。三,被住建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四 招标人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施工合同的、五,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招标人认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应当更换的,第七十二条、对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应严格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第七十三条,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住建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 则,第七十四条。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余建字、2006,49号。新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余建字,2007,55号.新余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评标办法 试行、余建字。2009,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