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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十八日。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 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所辖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测绘单位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时.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者阻挠、第七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当到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第八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二 属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市,县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市,县.市.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三条用于初始地籍调查和大规模变更调查的地籍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地籍测绘规划列支,个人土地变更登记需要地籍测绘的.地籍测绘经费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编制测量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 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第十六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三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七条从事各类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级等级以下的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推荐上报工作,第十九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注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二 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五,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五 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 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四、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五、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六.测绘单位信用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四章测绘行为管理第二十三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立项申请人应当经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 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批、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 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二十五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国际坐标系统,第二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项目单位对于单项测绘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进行招.投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较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不得将自己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给他人测绘。四。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测绘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测绘人员应当持测绘作业证件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签订测绘项目合同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到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 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测绘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四.项目设计书 五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三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 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 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第三十三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市 县。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目录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成果应当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其他测绘项目成果.测绘单位每季度将测绘项目目录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抽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第三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提供,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 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第三十六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火,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的基础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编制,印刷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在编制.印刷.制作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地球仪等有关产品时,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的管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四十条编制、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保证地图内容准确反映各类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国界线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编制出版的标准样图的规定。凡使用国家及省级版图图形加工 制作各种产品时,必须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样图进行加工 制作.并报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印刷、制作,或者展示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和其他产品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种公开版专题地图在出版。展示前、由地图编制单位直接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出版全省性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公开版地图。由编制单位直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依法报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编制 出版的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维护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第四十四条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的。由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未按期补办的、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处罚、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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