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 2000年8月18日经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从事防洪和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水文.气象 通信.遥测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有关单位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六条、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 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松花江.嫩江干流防洪规划 依据流域综合规划 在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白棱河,瑚布图河.绥芬河.兴凯湖的国土防洪规划的拉林河 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呼兰河。汤旺河。蚂蚁河.倭肯河,牡丹江,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 湖泊的防洪规划 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和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 伊春等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市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 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规定为规划保留区.经批准后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界限。设立标示,并予以公告,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其它建筑物.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内现有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八条 防洪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有计划地进行堤防加固.水库除险和河道整治、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防洪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应急度汛工程 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第十条、松花江。嫩江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拉林河、诺敏河 雅鲁河,绰尔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呼兰河.汤旺河、蚂蚁河。倭肯河。牡丹江.通肯河 穆棱河、挠力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县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的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防共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堤防建设用地及管理用地 由有关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划拨或征用 第十二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工程设施及占用河滩地。实行占用河道审批管理制度.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第十三条、防洪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招标投标制 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防洪工程建设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放工。监理。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对影响河道 湖泊和水库防洪安全的建筑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必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五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防洪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划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第十六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应当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提出防御洪水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前,其防洪设施应当经审查批准的人民政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共予以扶持。直接受益于蓄滞洪区的地区和单位、对蓄滞洪区应当承担补偿 救助义务。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八条.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立项时应当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直属的防洪工程设施、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程设施,中直和省直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的防洪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第五章。防汛抗洪第二十一条、防汛抗洪工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实岗位.统管全局,科学调度。其他负责人亲临一线。遵章尽职,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灾害性天气预报应提前通知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水文站。雨量站,点 应当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信息预报,交通,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义务 第二十四条.松花江,嫩江,拉林河 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大型,重点中型水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防洪任务的水电站汛期防洪调度计划、由水电站主管部门编制.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江河,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电站汛期防洪调度计划,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洪调度计划,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 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非常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防汛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汛期、第二十六条,凌汛期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 做好人员,财产转移预案,落实责任人,并有计划地对易受灾村屯进行外迁,第二十七条,山洪 泥石流易发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第二十九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停车费,防汛车辆标志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发。第三十条.在行洪河道内禁止设置阻水障碍物,已设置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 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决定陆地和水面效能管制,二、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三,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在汛期结束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依法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第三十二条,根据汛情、险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援抗洪抢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向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防汛出现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直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必要的抗洪抢险用具和后勤保障、第三十三条,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 全面核实上报灾情.并积极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做好灾区的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 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和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 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所需的资金、落实防汛工作、物料储备所需资金。第三十六条。江河 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 除中央投入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其他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第三十七条.在汛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现有工程状况和当年汛情预测、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实行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下级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筹调用,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防洪各项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 第三十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发布汛情公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阻碍 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规定,截留,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防洪工程建设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的。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 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