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执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行政执法、明确执法责任,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水行政许可、水行政监督检查,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征收和水行政强制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是指依照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划分和确定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行政执法权限、第四条.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划分遵循合法有序,职责明确 重心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第二章,一般管辖.第五条,水行政许可级别管辖按照省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水行政许可保留,下放和委托确定的管辖权限执行。第六条,对水事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水事活动或水事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跨设区市的水事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和对跨设区市的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 区 的水事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和对跨县 市,区。的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类开发区内的水事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由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分别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省 设区市 县.市,区 分级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 含防洪保安资金 由县、市,区,负责征收,其中、国务院和省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的水利建设基金.可由城市所在地的设区市征收。第九条 水行政强制措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管辖、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按,江西省水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权限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别管辖、第十一条、依法下放或者委托办理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其层级监督管理按照,江西省水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办理若干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省蛤蟆石运砂流动检查点采取的扣押违法运砂船的行政强制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阻拦,拖延启用蓄滞洪区的即时强制实施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在赣抚平原灌区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行拆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局配合、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省水文局配合,第四章,行政执法事项交办和督办、第十五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将所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交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并对交办管辖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相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区域的、有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所管辖事项提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处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自行处理的 发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事项不处理.影响较大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直接处理.第十七条、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有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决定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十八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决定管辖和指定管辖的事项。应当在处理完毕后立即将处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行政执法报告、考核及信息公开、第十九条.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遇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于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包括,一、违法性质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水事违法案件、二、依法需要公开听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水事违法案件、四,适合水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五,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放弃法定职责.执法不到位以及执法错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年初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信息以及所制定的相关执法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及,管辖权限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