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经2006年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杨 晶 2006年3月1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10元罚款 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违反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 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赔偿经济损失,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三、野蛮,粗暴执法的,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六.其他违法行为.第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