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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5月8日 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用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应用.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第四条。城镇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程管理,节水优先 高效利用的原则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有权制止 举报或者投诉浪费用水的行为.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 国土、建设,规划。教育,科技、农业、环保,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加强国情水情教育.将水情教育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倡导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形成节约用水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对用水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对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以及在节水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措施,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全市节约用水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的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取得许可的取水单位和非居民用户 应当执行年度用水计划、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并于每年年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许可量,江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核定辖区内非居民用户申报的取用水计划。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用水量和用水用途。确需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 应提前30日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第十二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取水部分。按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三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禁止实行包费制。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水价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农业生产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标准执行。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户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自来水。的.超定额累进用水加价水费由所辖的供水企业代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使用自建设施直接取用水的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的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应当按规定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5,和水资源费2,的滞纳金。并扣减其计划用水指标或限制其用水量.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用水单位供水,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节水标准及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就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已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建筑施工工地要减少降排水、施工降排水应当做好回收利用、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在测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下达执行、供水部门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监管,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用水户的实用水量报表.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建设、质监等部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应用市场准入管理机制。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第二十一条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水器具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水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开采使用地下水。已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有条件的 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地表水水源,第二十四条,单位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技术,改造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器具.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第二十五条、大力推行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以及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值取水量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工程,第二十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对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及居民生活节水的宣传和指导、开展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建设,第二十七条.市、县两级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分区计量.明确节水专职人员。加强用水设施。器具及给排水管网的日常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应当选购列入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或取得国家节水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二十八条,宾馆。餐饮.水上娱乐等服务行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洗浴。洗车,游泳场馆等经营场所应当提高循环用水效率 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第二十九条,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生态景观用水等应当使用地表水或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第三十条,大力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降低水耗,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 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灌区应当逐步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水的漏失率 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 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将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网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开发利用污水。再生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 违法征收相关费用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二。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三,擅自改装 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公共供水和节水设施的,二。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破坏公共供水和节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三.拒绝。阻碍或使用暴力,威胁节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阻挠供水部门工作人员抢修、维修、施工。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 降低供水.用水消耗、减少用水损失和废污水排放.制止浪费 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节水设施。是符合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使用量的机械设备和储存设备的统称.公共机构、是指市,县两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取得许可的取水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各用水系统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系统的水量值 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的平衡关系 分析用水节水的合理水平 再生水、是指经过处理、满足特定用水水质标准或者水质要求的非饮用水,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日市政府印发的.九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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